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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泊屿:47年不变的重婚罪规定,该与时俱进了

[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刘泊屿]

9月3日,“婚外胚胎案”有了最新进展。原配妻子朱女士控告丈夫重婚罪的诉求遭遇双重驳回:无锡警方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称朱女士未提供被告人存在重婚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对起诉不予受理。

看微博评论区,这个结果,很多围观群众是想不通的。

丈夫与第三者伪造结婚证,在医院以“夫妻”名义接受辅助生殖治疗,培育了冷冻胚胎。第三者曾在公开采访中直接称呼朱女士的丈夫为“老公”。在普通人的朴素认知里,这怎么不算重婚?

微博评论区里部分网友的疑问

可法律有法律的标准。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前,不少律师就已提过,刑法中的重婚罪只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法律重婚,即没离婚又去民政局登记结婚。本案中用的是伪造结婚证,民政系统没有备案,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二次登记。

另一种是事实重婚,通常需要结合双方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公开、是否持续稳定、周围群众是否普遍认为二人是夫妻等因素综合判断。而本案中,二人只是在医院这个封闭的医疗场景内拿着假证建档做试管,缺少公开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证据。

朱女士自己的说法也印证了取证的艰难:男方常年出差,第三者从事酒店布草生意,两人居无定所,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长期稳定共同居住的证据,难以获得。

道德上让人愤慨、法律上却不构成重婚罪,这是法律事实和大众朴素正义感之间的落差。

问题出在哪里?

或许出在关于重婚罪的规定自设立至今,没有实质性变化。

我国现行《刑法》第258条关于重婚罪的规定,直接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80条。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时,这一条文内容被原封不动地保留下来;唯一的变化是,条文序号由第180条变为第258条,章节归属由“妨害婚姻、家庭罪”调整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截至目前,刑法已历经12次修正,期间涉及上百个条文的修改,但重婚罪的第258条始终未被触及。

对于是否修订重婚罪,法律界也是有争议的。

反对的观点认为,婚姻关系本质上属于民事领域,刑法作为最后的手段,介入婚姻关系应当保持克制。而主张修改的一方则认为,现行条文已不足以遏制重婚现象,司法实践中重婚罪适用较少,已威胁到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也是今天的读者愤慨的地方。遗憾的是,两种观点至今未能形成共识。

47年过去了,重婚罪的刑法条文还停留在1979年,可现实早已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1979年是什么年代?那一年,中国的人均GDP只有400元左右,大多数人在乡土社会中生活,人口流动少,邻里关系紧密,谁家来了亲戚都一清二楚。那时候认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找几个邻居问问就能落实证据。

今天呢?

“法律重婚”少了,倒不是说民众在婚恋上的道德水平突然提升了,更关键的原因之一是,在老家结一次婚后在别地和其他人再结一次的漏洞被不断发展的技术给补上了: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已基本实现全国联网,民政部门与法院系统数据共享正在推进,部分登记机关已开始使用人脸识别等核验手段。换言之,在正常情况下,使用真实身份信息在民政局“蒙混过关”再领一张证,技术上已非常困难。

现在的婚姻登记,也不要看户口本了……

此外,过去40余年来,公路、铁路、航空组成的运输网络迅猛铺开,跨省流动早已成为常态。一个人可以在老家有户口、在外地城市工作、在另一个城市有交往对象。交通的便捷、流动的自由、居住的分散,让“长期稳定共同居住”这个概念本身就已经模糊了。朱女士的丈夫和第三者“去了很多城市,在不同地方住”,放在1979年,这是非常少见的生活方式;放在今天,却是无数人的日常。

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当然需要尊重,不能朝令夕改。但47年不改,或许已经不是“稳定”,而是“停滞”了。当一部法律的标准还停留在一个熟人社会特征强势的年代,它如何应对高铁时代、互联网时代、人口大规模流动时代的婚姻关系?而当法律的认定标准与普通人的生活经验之间出现越来越大的裂缝,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就会一点点流失。

法律不应该是冰冷的条文堆砌,它应当回应时代的变化。重婚罪这个47年未动的条文,是时候动一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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