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备受热议的“两人三票”占位事件,舆论持续发酵,12306一线客服与国铁集团总部先后给出回应,两种截然不同的解读,折射出二者在法律认知、契约精神和民生体恤上的明显差距。
站在民事法律视角来看,基层12306客服的答复更贴合民法典合同规则,尊重旅客合法民事权益。
反观国铁集团后续的官方释法,更多站在运力管理角度,单方增设旅客权利限制,法律严谨性不足,也缺少对普通民众合理诉求的考量。
事件发生后,媒体第一时间咨询全国12306官方客服,一线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贴合民事契约逻辑:车票一经实名购票、旅客足额支付对价,客运合同即刻生效,付费旅客依法享有席位的支配使用权;实名制核验仅约束进站乘车环节,车厢内座位的使用权益归购票人所有,同行人员的合理使用、物品临时放置,乘务人员无权强制干预,优先尊重购票旅客的自主意愿。
这番回应立足《民法典》客运合同的基础法理,认可旅客付费后取得的合法债权,没有人为割裂合同成立与履行的边界,既守住了法律底线,也体恤普通旅客的出行实际,充分体现出基层工作人员对民情民意的体察。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铁成都局、国铁集团总部先后发布正式说明,给出的官方口径却与法律规定存在偏差。
国铁方面提出,旅客自身原因未检票上车,就视为放弃本次列车席位使用权,同行第三方无权占用空位,空位由列车统一调配。国铁专家援引内部运输规则,将“是否检票”作为席位权利灭失的唯一判定标准,单方面创设了法律上没有的权利限制。
从法律层面分析,依据《民法典》第814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出具客票时便成立生效,检票、登车只是合同履行环节,绝非合同权利消灭的前提。旅客完成购票付款,就已经履行完毕主要合同义务,在没有旅客明确放弃权利、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承运人无权单方剥夺旅客的席位支配权益。现行交通运输部《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中,也并无“未检票即丧失座位使用权”的明文规定,国铁这套规则本质是企业内部管理口径,却被对外作为约束旅客民事权利的依据,既缺乏上位法支撑,也违背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契约精神。
更值得反思的是,国铁官方解读刻意回避了现实中的特殊场景:不少旅客完成检票进站后,会因列车关门、站台拥堵、突发身体不适等客观原因没能登车。
按照国铁“未检票才放弃席位”的逻辑,这类已检票未上车的旅客,席位权利理应完整保留,同行人占用空位便具备合理性,这就形成了明显的规则漏洞,反而给恶意囤票占位留下空间。
而12306基层客服的答复,没有设置这类严苛的人为门槛,尊重合同本身的效力,反而更能兼顾公共秩序与旅客合法权益。
基层12306工作人员之所以答复更接地气、更符合法治精神,根源在于其直面旅客日常出行诉求,懂得换位思考,体恤民众出行中的现实难处。
而国铁高层专家的回应,更多站在运力管控、秩序维护的管理视角,优先考虑企业运营层面的诉求,忽视了民事合同的平等原则,用行政管理思维替代民事法律规则,难免引发公众质疑。
公共运输企业既要维护稀缺运力资源,防范恶意囤票乱象,更要恪守民法典的合同规则,不能以管理需要凌驾于民事法律之上。
此次两级回应的反差也提醒行业主管部门,亟需出台统一、清晰的部门规章,明确检票、已检票未登车等不同场景下空置席位的处置标准。只有做到规则于法有据、权责边界清晰,平衡好公共运力管理与旅客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化解舆情争议,而基层客服体恤民意、严守法理的处事思路,恰恰值得管理层面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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