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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子家门口遇害案二审维持原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26年6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梁某滢故意杀人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据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4年6月9日,成都市郫都区27岁女子王紫雅,在住所被同小区35岁的女性住户梁某滢捅刺致死。司法鉴定认为,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案发当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但该案一审期间,梁某滢一直否认自己患有精神疾病。称其上门杀人行为是“正当防卫”,平时随身带刀是为了防身。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人一审出庭作证,认定被告人自知力缺失,对自己的精神病理情况没有认知能力,表现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精神分裂症临床表现,有时非常严重,社会功能紊乱非常明显;有时稍有缓解。

2025年12月20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梁某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某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捅刺王紫雅并致其死亡,梁某滢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梁某滢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梁某滢不服一审判决,并以“正当防卫、被害人先动手、且有自首情节”为由上诉。而受害人王紫雅的母亲也对“梁某滢患有精神分裂症,仅承担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司法鉴定也不认可,向法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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