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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保姆与雇主发生争执后从6楼爬阳台坠落,索赔10多万医疗费,称长期被“挑剔护理、强制食用剩菜”,法院:雇主无责但自愿补偿10万

今年年初,内蒙古赤峰市一名48岁保姆张某在与雇主杨某发生争吵后,将一只腿从阳台护栏的上方跨越,后从6楼坠落致伤。

张某后起诉杨某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医疗费用等10多万元,伤残赔偿金等另算。

对于坠楼原因,保姆称系长期不当对待如挑剔护理、强制食用剩菜为矛盾埋下基础,事发当日的争吵直接激化情绪,雇主“紧跟至阳台”的行为进一步加剧恐慌,最终导致坠楼。张某则称她家阳台加上护栏有近1.3米,保姆系自己跳楼导致受伤,他们平时对保姆也很好,此事与他们无关。

保姆也曾报警系被雇主推下阳台,不过警方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发生。

一审法院认为,此案中杨某无责。鉴于杨某之前已经垫付10万元医药费,法院在尊重雇主意见的前提下,将这笔补偿认定为“人道主义”补偿,判决张某补偿原告10万元。

张某后提起上诉。12月29日,潇湘晨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赤峰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无证据证明争吵与坠楼存在因果关系。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难免发生矛盾、争吵,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而非作出过激行为,其将一条腿从阳台护栏的上方跨过去的行为完全忽视了自身的安全,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保姆与雇主发生争执 从6楼坠落

根据一二审判决书,原告张某今年48岁,她是被告杨某雇佣照顾其父母的保姆,工作地点在赤峰市松山区某小区,劳务报酬为每月5000元,工作期间张某应得的劳务报酬已经全部支付。

2025年1月10日下午17时许,张某与杨某发生口角争执后,张某自赤峰市松山区某区6楼阳台坠落。

杨某随即拨打120及110报警。2025年1月10日17时04分,赤峰市松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赤峰市某局松山某分局110指挥中心指派,于2025年1月10日17时35分到达现场,对涉案现场进行了勘验。

张某于2025年1月10日由120送至赤峰某医院急诊就诊,于2025年3月17日出院。被告杨某为其垫付了医疗费10万元。

保姆称长期被挑剔护理引发矛盾,雇主称平时对保姆很好

关于这次争吵的原因,法院的表述是因张某不让雇主杨某的父亲坐她休息的床而引发。

关于坠楼的原因,保姆张某称,系雇主长期不当对待(如被挑剔护理、强制食用剩菜)为矛盾埋下基础,事发当日的争吵直接激化情绪,雇主“紧跟至阳台”的行为进一步加剧恐慌,上述系列行为共同作用,最终导致她坠楼。

同时,她称前往阳台的目的是“查看晾晒的老人尿布”及“避免吵到老人”。张某同时指出,阳台护栏高度仅1.29米,而她身高1.58米,护栏高度显著低于她的身高,客观上增加了失衡坠楼的风险。,上面还有151cmX138cm晾衣架占据了三分之一的空间,导致通行拥挤。

雇主张某则称,她家阳台高度加上护栏高度共1.3米,属于半封闭,需要一个正常人翻爬才能跳下去,否则不可能轻易坠楼。张某的跳楼行为系其自身所致,属于自陷风险,她并没有推拥行为,也没有其他要求张某跳楼的意思表示,张某去阳台跳楼的行为并非劳务行为,并不属于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形,因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同时,他们一家平时对保姆很好,有时候还会加点工资。

根据判决书,2025年2月13日,张某在住院期间,还曾向公安机关反映其被杨某推下去的情况。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经审查认为,关于张某提出控告的张某被故意伤害案,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于2025年3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法院:坠楼与争吵无因果关系,雇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事后向赤峰松山区提起诉讼,要求雇主杨某赔偿她医疗费、外购药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等暂计136930.33元(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赤峰松山区法院一审认为,原告张某自赤峰市松山区某区某室坠落致伤,其主张无论原告是被迫跳楼还是被告将原告推下还是过失都要求被告杨某对其坠楼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杨某是否存在殴打、将张某推下阳台的侵权行为。张某回答某机关的询问时称其爬到阳台栏杆外并坠楼系为了躲避杨某殴打并且是杨某将其推下,但其对于杨某当时是如何殴打如何将其推下的情形均无法描述,且其在本案中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与其有肢体接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亦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而未予立案,故其主张其坠楼系因为杨某存在殴打、将其推下阳台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

因张某无法举证杨某存在殴打、将其推下阳台的行为,张某以此理由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双方之间的争吵行为与张某坠楼受伤的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双方确因照顾老人的琐事发生争吵,但张某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杨某在其坠楼前有逼迫、威胁、怂恿其跳楼的激进言语。

而张某在某机关的笔录中陈述称其在刚将腿伸出栏杆上方的一瞬间就从阳台上掉下去了,在此种情况下,亦不存在其跨过护栏后杨某言语再予以刺激的可能性,故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争吵行为与张某坠楼受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关于杨某作为雇主及房屋实际控制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张某虽在雇主家中坠楼,但其翻越阳台栏杆并非为了完成雇主交代的任务,与提供劳务无关,亦并非为了雇主的利益,故其要求雇主承担其坠楼的责任无法律依据,法院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案原告身高1.58米,而阳台墙体加栏杆高1.29米,在墙体栏杆完好无损的情况下,足以保护其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的安全。

本案中杨某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在事故发生后基于人道主义为张某垫付了10万元医药费,且庭后经法院询问,其同意其为张某垫付的10万元不要了作为给付张某的补偿。

综合考虑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张某的受伤情况及杨某同意给予人道主义补偿的意见,该院酌定由杨某补偿张某10万元(已作为医药费予以支付,无需另行支付)。

张某后提起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赤峰市中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上诉人在争吵中存在激进言语或胁迫行为,且争吵与坠楼之间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难免发生矛盾、争吵,上诉人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采取正确有效的方式表达自身诉求,而非作出过激行为,其将一条腿从阳台护栏的上方跨过去的行为完全忽视了自身的安全,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责任。

来源:潇湘晨报 编辑:任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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