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页 > 社会焦点

大同订婚案真相可能既简单又残酷

理性分析大同订婚案

首先声明,4月16日中午12点前,我是坚定支持男方的。但是下午认真看了相关信息之后,我感觉自己被带节奏了。

我认真梳理了审判长公布的信息之前网上公布的信息,做个总结:

真相可能非常简单:男方进入了女方身体,没有深入、很快结束,体液只留在床上;女方不同意,因为是第一次,感受到痛苦,激烈反抗。这导致了后面的结果:虽然伤害程度并不高,但是女方是受害者,感受是真切的;男方是施暴者,浅尝辄止,没达到他想要的结果,没有造成他以为的伤害程度,所以他不觉得是强奸。也就是说,他以自己的感受去理解法律,准确说是刑法。

看看席某某母亲说过原话:她的儿子席某某在上诉状中也称,仅仅是有下体接触,但没成功。来源搜狐新闻、大河报就这一点判强奸未遂一点不冤。

再看其他证据(来源《人民日报》),是审判长说的: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手腕、双臂有淤青。笔录是文字,再加照片,足以证明当时席某某采取了暴力措施。前面有强奸未遂的事实,同时还有采取暴力的事实,不说法官的有罪推断了。如果让哥们自己证明,他采取暴力和试图强奸没有关系,谁能帮他证明?逻辑得合理,证据得闭环。

审判长说的另一个证据(来源《人民日报》:鉴定意见证实现场床单上的斑迹中检出席某某的精斑和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对应这个证据,是席某某母亲提供的证据(来源《新民周刊》):大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也表明“送检的女方内裤、阴道擦拭物卫生纸上,可疑斑迹中均未检出人精斑及STR分型”。这一点是我曾经坚定支持男方的主要原因,大家支持男方,估计也因为这个。两个证据正好相反,信谁的。双方都要为自己的证据负责。审判长在《人民日报》公开了证据,他们也必须为自己的证据负责。这个不讨论。

再说下一个证据,审判长说的(来源《人民日报》):席某某在侦查阶段供述了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的具体细节,被害人也陈述了其被席某某强奸的详细经过”。这一条至关重要,这是笔录,当事人的笔录。可能很多人不知道笔录的法律效力。派出所要录笔录,录完了当事人确认,签字,全程录音录像,存档。这就完了吗?检察院还要重新录笔录!录完了当事人确认,签字,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两次的笔录得基本一致才行,不光有男方的笔录,还得有女方的笔录。双方的笔录对得上,逻辑上通顺,这才能闭环。强调一下:席某某在笔录明确承认了强奸的事实,这就是一审二审的重要依据。

但是笔录不能公开,这是法规规定。当事人、当事人的律师都看过笔录。不过根据我的了解,当事人律师没有公开回应笔录的事。律师不能公开笔录里面的内容,但是当事人是否承认强奸的事实,肯定是明确的。律师避而不谈,这也不算错误,能不能说违法。网上有别的律师说了,可能会刑讯逼供,实践中确实有这样的可能。但是结合这个案件,这玩笑开得有点大了吧。虽然案件是不公开审判,但是已经全网关注,事后主审法官还在《人民日报》公开回应。但凡有点头脑的人都不会拿自己后半辈子开玩笑吧。这就是我说的,有人带节奏的理由。

大家还记得之前的大学生掏鸟案吧,两个关键词:鸟、大学生。鸟是受害者,大学生是肇事者,完全没错。但是当时完全没人提到,涉事鸟,是燕隼,是一种猛禽,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再说燕隼的一个特征,它不是群居的,不好逮住,得很专业才行。这么一说就简单了:职业惯犯,贩卖国家二级保护。这么说,是否正常了,但是还有人关注吗?

最后总结,席某某的案件可能真的很简单,事实也很清楚。男方之所以觉得委屈,是他们单方面觉得,伤害性并不大,都没办成事,被判强奸罪很委屈。他们确实很单纯,但是对法律的认知存在严重偏差。

我说残酷,并非大家说的,这个案例会加重男女对立。这一点我是认可的。同时我看到了更残酷现实:通过婚介组成的婚姻很难幸福!到了适婚年龄还单身的青年男女,自身都多多少少存在问题,我指的主要是思想认知上。社会已经存在严重的男女对立、婚姻焦虑、信任危机。他们原来素不相识,却要紧密、全面地生活在一起。如果不能通过有效的、足够的磨合,双方很容易产生分歧乃至矛盾。这也是现在离婚率升高的重要原因。婚姻不幸福,至少导致三个家庭不幸福,这才是最残酷的现实。

欢迎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别骂街,别靠情绪说话。

理性分析大同订婚案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 203304862@qq.com

本文链接:https://jinnalai.com/jiaodian/743686.html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