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通过法律手段艰辛维权多年,尽管失去的那片山林从法律意义上说早已回归到他们手中,但5年来仍被占据着。
事情经过:
5人被邀吃饭后
同意将自家共165亩山林租给村支书
丁金春今年69岁,系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白路乡花园村老丁村小组村民。
他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介绍称,花园村共有17个村民小组,其中5个全部姓丁,目前人口约有1000人,附近一座大山上有165亩山林,“林权证登记在我们老丁村小组。”
他说,2005年3月25日,时任村支书周某突然邀请该5个村民小组组长去吃饭,提出想承包那165亩林地,随后周某又找来3位村民,一共8人,他们全部姓丁,代表“丁家”在合同上签字,“当时这些人年纪最大的约70岁,最小的40多岁,也有60多岁的。”
今年65岁的丁益春系当时的签字人之一,他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那天周某支付了600元定金,合同约定每亩林地每月租金4.47元,租期30年,合同一式三份,除双方外,白路乡政府还保管有一份。
“我们只同意租给他栽树,没同意让他搞开发。”他说,同年8月23日,崇仁县卫平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平公司)成立,周某系法定代表人。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通过企查查发现,该公司注册资本520万元,注册地址在当地白路乡政府内,经营范围是农业综合开发。
村支书被指伪造村民签字
被判合同无效赔偿47万余元损失
村民丁金春介绍说,10多年过去了,周某一直按合同执行,还栽种橘子树和柚子树等美化山林。
他称,2018年春节,在外打工的一些年轻人回老家过年,正月初一到山上踏青时,突然看到密林中建有养猪场和一些房子,“发现山林遭到破坏后大家痛心疾首,要求解除与周某签订的那份合同归还山林,结果遭到拒绝。”
“后来调查发现,早在2007年7月,周某以办理造林补贴为名,从当时负责保管林权证的已年近70岁的村民丁福祥手中将该证拿走。”丁金春说,然后周某伪造丁福祥和村民丁益春签字,在崇仁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不知情情况下,将165亩山林悄悄流转登记在卫平公司名下,并给该公司办理了林权证,2017年1月24日,卫平公司以12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了另外的公司。
于是,5个村民小组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想收回那片山林。
2018年4月,他们将周某等人列为被告,将卫平公司等列为第三人,向抚州市崇仁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当初签订的合同无效,同时赔偿相应损失。
庭审时,丁福祥和丁益春出庭作证称,卫平公司当时在县自然资源局“过户”时的名字不是他们签的,系村支书周某伪造的。
崇仁县法院审理认为,8人与周某等人签订的合同未进行村小组民主议定程序,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并认为第三人卫平公司对林地使用权已善意取得,原告依法不能取回该物权。
2019年8月22日,法院一审宣判称,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周某等人赔偿原告等村小组林地使用权经济损失47.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均提起上诉,被抚州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自然资源局撤销林权登记
165亩山林重新回归村民
2020年6月,老丁村小组向抚州市临川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崇仁县自然资源局,同时将卫平公司等列为第三人。
老丁村小组诉称,原县林业局没有尽到应尽的审查义务,在他们方无人到场情况下,违法对自己的林权证办理了错误的流转登记,并给卫平公司办理了林权证,要求撤销被错误登记的林权证等。
庭审时,作为被告的崇仁县自然资源局辩称,他们的林业登记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当时卫平公司向他们提出林业登记申请,提交了租赁山地经营使用权合同书,他们依法履行了实地查勘、勾图、制表程序,经过村委会、白路乡政府在林权登记外表上签字盖章同意,在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期满后县政府才颁发的林权证书,这些登记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临川区法院审理查明称,丁福祥和丁益春两人当时到庭作证,对签名均否认系其本人所签。
法院认为,涉案林地所有权人原林权证登记为原告所有,原林业登记部门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就涉案林地所颁发的林权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法应予以撤销,后来判决撤销崇仁县政府当初给卫平公司颁发的林权登记。
2025年3月23日,崇仁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人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像这类“过户”登记,林权证的原始持有人必须亲自到现场签字才能“过户”。当记者问及当初他们是怎样给卫平公司“过户”的,该人士称自己不太清楚。
这份判决生效后,该局重新办理了产权登记,将新的林权证发给了老丁村小组,这意味着165亩山林从法律意义上重新回到村民手中。
然而,接下来的事令村民感到维权之路仍艰辛。
称善意取得林地仍有使用权
乡政府用挖机铲除地上中药材
村民丁金春介绍说,民事和行政官司已结束多年,然而那片山林至今仍然被周某占据着,上面栽种有中药材和一些经济林木。
周某接受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采访时回应称,他们确实还在使用那片山林,“那是我们善意取得的使用权,法院判合同无效,还判我们赔偿了40多万元,我们一直会使用至合同约定的2035年。”
他说,他们当初合伙租赁那片山林后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后来因经营不善,没有资金,这才以1200万元左右的价格将办公楼、冷库、养猪场、管理房以及3个村民小组的780余亩林地,其中包括老丁村小组的那165亩,整体转让给了别的公司。
言及他被指伪造村民签字一事时,他称名字不是他签的,“当时在合同上签字的那些村民同意将山林流转登记在卫平公司名下,他们同意我找人代他们签字。”对此,丁福祥和丁益村等涉事村民予以否认,称他们根本没有同意过,对“过户”一事亦不知情。
有知情人介绍说,今年2月14日起,崇仁县白路乡政府工作人员指挥挖机对那片山林中近千株中药材进行拔除和清理。
白路乡政府相关负责人对记者称,判决显示165亩山林在法律意义上已回归村民,当天乡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始对山林中种植的中药材黄栀子进行清理。
他说,他们认为法院判决后周某还在那片林地上栽种黄栀子等中药材无法律依据,清理那天周某来到现场情绪激动,称山林系他们善意取得,拥有使用权。
新闻纵深:
林中建猪圈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村支书被判10个月缓刑一年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获得的崇仁县法院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2019年9月29日,周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崇仁县检察院指控称,2004年至2007年期间,周某与另外两人合伙承包了崇仁县白路乡花园村4座山场,先后种植红心柚等水果。后来,卫平公司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情况下,在两个山场兴建养猪场、办公室等建筑,还建了3间冷藏室。
该检察院希望判处周某对其毁坏的林地进行修复,恢复生态;或判令他支付被毁坏林地所需的生态修复费约3.5万元。
2020年5月12日,崇仁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对周某等人非法占用林地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情况作出说明,认为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其主要危害有导致该局部区域生物多样性丧失;对局部气候、水文和土壤造成影响,造成森林水源涵养能力和水土保持能力下降;森林面积减少,有效吸收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功能减少,空气净化能力下降和温室效应提高,应及时进行造林复绿,对破坏生态进行修复,造林复绿预算约3.5万。
崇仁县法院认为,周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37.9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他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他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2020年8月28日,该法院宣判称,周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责令他缴纳生态修复费约3.5万元。
对此,周某对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称,该判决内容属实,希望能从中吸取教训。
律师说法:
林权登记被撤销
已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村民可申请强制执行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周某以善意取得为由占据山林不合法。
他说,《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善意取得需满足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等条件,卫平公司取得林地使用权系村支书周某被指伪造签字,该公司难以证明自身善意,且其取得林地使用权并非基于合理价格(租金明显不合理),所以不满足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周某以此为由占据山林没有法律依据。
他进一步解释说,法院虽然认定卫平公司善意取得林地使用权,但后续行政诉讼已判决撤销卫平公司的林权登记,林地所有权已回归村民,已经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付建支招说,村民可依据已经生效的民事和行政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法院强制周某及相关方停止侵占行为,退出山林,将山林实际控制权归还给他们,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比如白路乡政府、崇仁县自然资源局等反映情况,要求依法履行职责协助他们收回山林。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申晓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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