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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竟被调到600公里外 员工拒绝报到被开除,法院判了

[新闻页-台海网]

劳动者因绩效考核不合格,被调岗至距离原工作地点600多公里外的城市,拒绝报到后被公司开除,合理吗?日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纠纷,最终判决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014年12月,陈某入职新疆某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根据公司绩效管理办法,连续两年个人绩效考核等级为C(待改进)或当年考核为D(不合格)的,需进入人员调配中心,自动进入待岗期,待岗期限一般为3个月。

2021年6月,陈某因考核等级为C进入调配中心。经过学习考试,陈某成绩为不合格。2021年10月,陈某进入第二个待岗期。2022年5月23日,公司将陈某的岗位调整至距离陈某原工作地乌鲁木齐市600多公里外的伊宁县,并要求其于5月27日前往报到,陈某未前往伊宁县报到。

2022年6月20日,新疆某公司以“陈某连续旷工已达15天,属严重违纪”为由向陈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对此,陈某并不认可,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113424元、拖欠工资52000元、2020年至2022年的年终奖8万元。

2023年9月18日,仲裁裁决公司向陈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100.48元、支付2022年6月的工资627.9元。陈某不服,遂诉至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经查发现,公司在陈某待岗期间安排的培训内容均为原岗位学习内容,并未对陈某进行新岗位技能培训而直接通知其到岗,不符合其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同时,陈某在公司位于乌鲁木齐市的办公场所工作多年,即使陈某在待岗期间考试不合格,公司仍应对陈某的工作岗位从乌鲁木齐市调整至伊宁县是否合理负有举证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调岗,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应综合考察用人单位调岗在客观上是否作出不利于劳动者条件的变更,及是否因调岗增加了劳动者家庭生活及社会成本。公司将陈某从乌鲁木齐市调岗至伊宁县,增加了劳动者的家庭生活及社会成本,属于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对陈某进行不合理调岗,陈某拒绝调岗后,公司又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新疆某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927.36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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