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山东省新泰市联合调查组就“12岁女孩感染HPV”通报称,该女孩通过网络认识17岁男孩李某某,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之后发生性关系,目前其男友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此次事件中,男方的行为是否违法?可能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南都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作出解析。
女孩入院记录中有“性生活史半年”记录。
刘文华指出,当事女孩不满14周岁。若其男友明知其不满14周岁的事实,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论女方是否自愿,均以强奸论。此时,明知被害人的年纪,是犯罪构成要件。刘文华对南都记者介绍,法律上的“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对幼女年龄是否明知的认定,要结合男女双方的陈述、双方聊天记录、女性的身体发育情况等证据来综合认定。如果男方不承认明知,但女方身体明显发育不成熟的,亦可直接认定为男方对女方年龄主观明知;若女方虽然年龄不满14周岁,但身体发育早熟,具有成年女性的性征,且交往过程中向男方隐瞒了真实年龄,男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女方年龄在14周岁以上的,也有被认定为无罪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因此,事件中被害女孩的男友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其17岁男友虽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但系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在法定刑基础上从轻减轻处罚。
采写:南都记者侯婧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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