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在试吃时受伤,经营者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消费者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的案件,对消费者的赔偿诉求未予支持。
李大妈出门逛街,看到一家干果店摆着一筐新炒好的板栗。此时两个店员正忙着,李大妈没打招呼,顺手拿起一颗板栗塞进了嘴里,结果烫伤了嘴。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李大妈诉至法院。
李大妈认为,干果店作为经营者,有确保提供的商品符合安全和质量标准的义务。干果店没有提示栗子有烫伤危险,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嘴唇烫伤严重影响了美观,还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干果店则认为,刚出锅的板栗温度高是常识。店员没有邀请李大妈试吃,店内也没有邀请试吃的标牌或者宣传语音,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消费者也有安全注意义务,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均应依法平等保护,不能无限制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期待,以建立公正透明法治化营商环境。
该案中,虽然原告在经营场所因品尝栗子受伤,但栗子尚未进入流通环节,无论按照法定标准、合同标准、行业标准,均难以苛责经营者消除一切潜在风险。原告系成年人,有丰富的生活阅历,在品尝前应对栗子是否允许试吃、是否适宜试吃进行合理判断。同时,刚出炉的栗子温度高容易致人烫伤系生活常识,原告拿到栗子后直接放进嘴里,导致嘴唇烫伤,欠缺对自身安全的必要注意,应自行承担责任。
另外,被告店铺经营规模小,店员人数少,店铺敞开面对大街,如要求其关注每一位消费者的一举一动,防范一切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成本与风险不成比例,与现实不符。综上,原告自行试吃栗子被烫伤,干果店不应承担责任。
法官表示,消费者在享受权益的同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在商户经营场所中应当保持应有的警觉,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因自身疏忽而导致的损害。经营者对消费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对于小微企业而言,过高的安全保障要求可能超出其实际经营能力,导致其无法维持正常经营,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可持续发展。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小微企业的经营情况,合理确定责任边界。
(北京青年报记者屈畅通讯员郭保利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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