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银行存了100万,四年后去取钱发现只剩下了一块钱。
女子找到银行方处理此事,对方非但不道歉,还报警将女子拘留。
原来,银行方面宁愿怀疑女子伪造存折,也不愿意相信是自己出了问题。
警方查明真相后,女子再次去银行要钱,银行却仍然不愿意还钱。
最后此事是如何处理的呢?
案例回顾
刘女士在某银行存了100万元,打算等用得到的时候再取出来。(文中皆为化名)
四年后,刘女士的资金周转不开,拿着存折来到银行取钱,却发现卡里只剩一块钱了。
刘女士气的火冒三丈,找到银行的负责人理论,让银行必须赔偿自己。
负责人接过刘女士的存折看了看,发现存折的金额页存在问题,是被替换过的。
“这存折不对,是你自己没保管好,可不关银行的事情。”
银行负责任用怀疑的眼光看着刘女士,完全不提赔偿损失的事情。
你说这种态度谁能受得了?好像是刘女士无理取闹,特意来骗钱似的。
刘女士果然火冒三丈,和银行的几名工作人员发生了激烈争执,场面乱作一团。
眼见不好收场,银行负责人直接报了警,说刘女士伪造存折。
警察带走了刘女士进行了一些记录,然后通知她可以去法院处理此事。
没想到银行居然再次报案,当地的公安局果断立案侦查,并将刘女士暂时拘留。
好在警方没有完全相信银行的一面之词,他们通过调查,很快找出了罪魁祸首。
原来,是当时给刘女士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起了贪心,给刘女士办了两张存折。
这两张存折里一张有100万块,一张只有一块钱,然后她将存款页给替换了,把一块钱的那张给了刘女士。
骗过刘女士后,这名工作人员一笔一笔地转走了钱,现在早就把钱花完了。
警方查明真相后,刘女士被释放,犯罪嫌疑人也已经被控制,只是这钱还回不来。
刘女士再次找到银行,要求银行还钱,怎料银行的态度还是很恶劣。
“是你自己不小心才被骗的,你去找骗你的那个人要钱啊,跟我们有什么关系?”
涉案员工已经离职,银行到底需不需要对这笔钱负责呢?
案情分析
员工涉案和银行有关系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商业银行法》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的员工因为一时贪念,盗走了刘女士的钱,银行可以向员工追责。
但作为用人单位,银行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涉案员工已经离职,但在她实施犯罪行为时仍为银行员工,银行难辞其咎。
此外,员工能如此轻易地偷走刘女士的资产,说明银行在管理方面存在问题。
综上,银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银行拒不还钱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银行依旧态度强硬,刘女士完全可以像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该银行被法院强制执行,终于弥补了刘女士的损失。
案后总结
在这起案例中,银行的处理方法实在让人寒心,长此以往,银行必将失去公信力。
这家银行也是给全中国的银行提了个醒,那就是银行内部必须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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