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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广州拾金不昧奖励政策 )

据最新消息报道广州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 这让不少网友都觉得这项广州拾金不昧奖励政策还是非常的不错,但也有网友会问这10%的奖励到底由谁来出,这个政策是实施起来吗,现在拾金不昧的人也是越来越多了,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广州拾金不昧可获10%奖励

日前,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对于拾金不昧者或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有的网友对这样的规定拍手叫好,称这样的规定有助于提倡拾金不昧的精神,但更多网友表示疑惑,“这10%的奖励到底由谁来处?”

扩展消息:

店主拾金不昧 民警助力返还

2020年12月22日,天峨县发生这样一件暖心事,一名拾金不昧的店主捡得1万余元现金后,报警找失主。半小时后,在民警协助下将现金如数返还,让焦急如焚的八旬特困老人感激涕零。

当天15时30分,正在自己中西医药房忙碌结束的店主金琮人来到店外小憩时,偶然发现门外座椅下躺着一只红色塑料袋。

“我们拿起来看后,发现里面有大量现金,还有几本存折。”金琮人说,失主一定很着急,他和其他店员的第一反应就是立即联系失主,及时物归原主。

由于没有失主的联系方式,金琮人四处寻找无果,他还将拾物信息编成微信发在了朋友圈,但两个小时过去了,始终无法联系上失主,焦急的金琮人选择了报警求助。

天峨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接到指令之后,立即赶赴现场,并对物品进行了清点。经查看失物,民警发现红色塑料袋内除装有13000余元现金以外,还有显示同一姓名为李某的5本存折和特困人员供养证、医保卡等物品。

为了尽快找到失主,细心的民警将李某信息反馈到户籍地派出所进行分析核实,并联系村内警务助理寻找李某了解情况。几分钟后,警务助理反馈称李某确实在县城区,且遗失了现金、存折等物品,相关信息与金琮人拾得的物品信息完全一致。

“谢谢你们!谢谢你们!”当日18时许,李某在亲人的陪同下来到警务站,当领到失而复得的现金、物品后,紧紧抓住民警和金琮人的手,不停感谢。

据了解,当天下午,李某来到金琮人经营的中西医药房购买药品,不慎将随身携带的现金和存折等物品遗失,直到他傍晚去亲戚家借宿时,才发现贴身携带的现金、存折等物品丢失,顿时慌了神,更无计可施,就连报警求助也不记得了。

金琮人说,当捡到钱的时候自己从未想过要占为己有。他还说,每一个人都不要贪便宜、不越法律底线,这样才能实现人人都渴望的平安和谐。

广州拾金不昧奖励政策

全文如下:

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拾遗物品的管理,维护遗失物权利人的权益,表彰拾金不昧的好人好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拾遗物品,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拾获他人遗失的财物。

第三条市公安局拾遗物品招领处负责全市拾遗物品管理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及公安派出所设立服务窗口,设置拾遗物品保管室(柜),指定不少于两人负责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全市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经费及设施、设备保障。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拾遗物品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拾遗物品的报失、收集、登记、保管、招领、核实认领、上缴等工作。

第四条拾获遗失物,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派出所,由公安派出所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公安派出所移交所属公安(分)局。

(二)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可以交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0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三)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内拾获的财物,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可以交该旅馆业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登记、保管、核实认领;在15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由该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

(四)凡拾获涉密文件、资料、图纸、重要证件,军用、警用物品,违禁物品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拾得人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送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当对拾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及拾获的时间、地点和拾得人联系方式详细造册、编号登记存放,并跟踪登记去向,做好拾遗物品的移交、接收、存放等管理工作。其中拾获有价证券、现金的,还应当登记种类和金额。各接收单位在接收拾得人送交的遗失物时,应当同时向拾得人开具送交遗失物的相关凭证。公安机关收到拾获现金,按规定开具《广东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遗失财物后,可以按下列规定查询、认领:

(一)在街道或者公共场所遗失的,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询;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范围内遗失的,向遗失地单位及公共交通工具所属单位拾遗物品管理机构查询;在酒店、宾馆等旅馆业场所遗失的,向该旅馆业单位服务台、拾遗物品管理机构查询。经向上述单位查询后,仍未能认领遗失物的,可以向遗失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分)局查询。

(二)遗失物已经查获并且核对属实的,可以办理认领手续。认领遗失物时,个人须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单位凭领取人有效证件和单位授权委托书领取。

(三)委托他人代领遗失物的,应当凭权利人的委托书、权利人和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领取。

(四)权利人领回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必要费用。

第七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各区分局接到送来的拾遗物品后,可以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无法确定权利人的,应当公开发布招领公告,公开招领一年,逾期无人认领的,现金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物品进行评估、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没有价值的物品,或者价值轻微,无法拍卖、变卖的物品,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八条拾遗物品如属食物或者其他容易变质腐烂物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拍卖、变卖处理,将拍卖、变卖款项妥善保存并发布招领公告。拍卖、变卖款项到期无人认领的,上缴同级财政。已经过保质期(有效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等物品,可以由公安机关登记造册后依法定程序予以处理。

第九条对拾金不昧或者处理拾遗物品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和表扬:

(一)公安机关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实施奖励单位部门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对拾获物品的,按拾获物品评估价值计算奖励金额,并于拍卖、变卖后支付奖金;对拾获现金的,按实际数额计算并支付奖金。

(二)对从事拾遗物品处理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

第十条冒领、挪用、侵吞遗失物,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各拾遗物品接收单位应当加强对拾遗物品的管理,管理拾遗物品的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至本规定施行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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