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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病可以办低保(办低保的十八种大病 )

很多在农村里的人就会对低保比较的熟悉,这也是对于一些生活不能自理以及家庭极其贫困的人给到的一种社会保障,就有人要问有哪些情况可以办理低保呢,十大病可以办低保是有哪些,办低保的十八种大病是什么,那么接下来大家就随见闻坊小编一起了解看看~

十大病可以办低保

1、国家为了保障某些人群基本生活,推行低保户政策,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低保,那么就可以定时领取低保补贴。如何才能成为低保户呢?其实是有条件的,比如说因为某种重大疾病让自己生活艰辛,可以通过相关证明申请低保,现在有十大病可以办低保。

2、低保申请最新十大病可以办低保:艾滋病、白血病、血友病、胃癌、肺癌、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严重的器官衰竭、重症甲型H1N1、1型糖尿病、耐多药肺结核。

3、以上这些重大疾病都可以有机会申请低保,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只是必备条件之一,并不是说一定可以申请到低保。患上这些疾病,还要丧失劳动能力以及获得有关部门的证明。在收入方面,也要相关证明。若离异家庭,还要递交离婚证明。

农村哪十大疾病可以办理低保?

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申请条件: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或重患。

注意:是以丧失劳动能划分,不是以疾病划分。并且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文件证明。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办低保需要什么条件才能符合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

办低保需要什么材料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办低保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低保需要去当地民政局 ,但是每个地方办理所需要的手续可能会有稍微的差距,可以拨打12345电话咨询办理的相关事宜。

一般所需要的程序和手续:

一、户主申请: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伤残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工资性收入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退休证、就业状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医疗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二、村(居)委会评议: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委会组成由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与计算的初审工作,召开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

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发给并填写《低保申请审批表》,由评议小组负责人签属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提请复审。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成由主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及各党支部等成员参加的低保待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评审委员会可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评估。

符合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有关证明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村(居)委会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四、民政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对未被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在《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送达申请。

五、审批后公示与发放: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交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委托村(居)委会,在公示栏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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