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春直播带货(51万请陈小春和网红带货仅卖5000元)
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2020年10月23日签订一份《双11矩阵直播推广协议(快手平台)》,约定:
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直播平台进行直播带货活动。
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需举办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其中10场活动由粉丝总量大于等于1000万的达人在其互联网直播间执行,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保证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每个商品在直播间现场的直播销售、包括直播间上架商品的时间为5-15分钟且不低于5分钟。
服务费为515000元。
每少执行一场活动,应进行补播,如补播不成的,应退还对应场次的服务费。
另外,该协议中还列明了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拟安排直播活动的16位主播的姓名(或昵称)。
合同签订后,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服务费515000元。
后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安排了四场直播带货活动,具体为:11月5日下午陈小春的直播、11月9日锦州小伙巴扎黑的直播、11月10日姚永纯的直播、11月11日娜娜小仙女的直播。
其中11月5日下午陈小春的直播由于在直播时没有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仅直播几分钟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商品就被下架。
后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当日晚上安排了陈小春的助理补播。
但上述几场直播完成后,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商品销售量仅仅五千余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遂引发诉讼。
11月1日,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人员在群里发了一份“更改说明”电子文本,将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娜娜小仙女、姚永纯、锦州小伙巴扎黑和陈小春,但其他合同内容不变。
后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并邮寄《双11直播更改说明》给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后,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向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人民币46.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合同约定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主播服务是在互联网直播平台举办16场次直播销售推广活动,该合同还列明了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拟安排直播活动的16位主播的姓名(或昵称)。
《双11直播更改说明》中将原合同中的16位主播变更为娜娜小仙女、姚永纯、锦州小伙巴扎黑和陈小春,但同时说明其他合同内容不变。
即《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但并未将直播场次从16场变更为4场。
对于娜娜小仙女、姚永纯两个没有变更的直播,实际直播仅为1场/人;变更后的与娜娜小仙女、姚永纯同一流量级别的锦州小伙巴扎黑的直播场次也是1场;变更后的陈小春虽有明星效应,其作为明星其对应的直播价格与其他人应为更高,但陈小春直播1场后,因涉案商品没在直播间上商品链接导致下架,需要陈小春补充直播1场,但陈小春本人未能直播,而是由其助理代替陈小春补播,助理补播的效果显然不能等同于陈小春,且陈小春助理也不是原合同约定的流量主播,故应视为陈小春直播不成功。
综上,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实际安排直播成功共计3场,但合同约定应直播16场,故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严重违约。
因《双11直播更改说明》只是减少了拟参加主播的人数,其他合同条款不变,故原合同约定的ROI保证当然应继续适用。按照合同约定的ROI保证,直播销售保底数额高达100万元以上,但实际直播后的销售额仅为5000元,继续履行合同由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补播3场显然已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再要求补播并且要求退款合理。
综上,因合同约定直播场次为16场,但实际直播成功场次为3场,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严重违约,且截至合同履行期满实际销售额与合同约定的保底数额相差巨大,继续履行补播的补偿方式显然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选择按照未能直播的场次比例退款合理,即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向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总计退还服务费418437.5元(515000*13/16)。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规定,判决浙江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418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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