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案例(盗窃罪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2021年5月6日7时许,曹某利用知晓党某手机锁屏密码及支付宝支付密码之便,采用秘密手段,将其中国农业银行卡内1万元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方式转至朋友账户内盗走。所得赃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曹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
【以案释法】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曹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谅解,曹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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