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枪击案当日另一律师被刺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强烈谴责 )
最近武汉律师被枪杀的案件备受关注,整个律师界引发了轩然大波,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也发文强烈谴责,没想到的是武汉枪击案当日另一律师被刺伤,难道律师要成高危职业了吗,下面大家就跟华夏健康网小编来了解一下吧!
武汉枪击案当日另一律师被刺伤
9月14日晚,记者多方核实了解到,9月13日下午,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某某在赴湖北孝感市汉川市开庭时被人持刀伤害。目前,湖北汉川市警方正在调查中。
记者获取的落款时间为9月14日的微信对话截图显示,“9月13日上午10时许,湖北高照律师事务所薛某某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幸遇害,犯罪嫌疑人雷某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下午,我所专职律师陈某某在赴汉川法院开庭过程中,因故被他人持刀伤害,现经医院紧急治疗后已脱离危险。得伟君尚全体律师对制造血案的犯罪嫌疑人表示强烈谴责,对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表示无比愤慨!鉴于此,请大家务必做到:切实加强个人安全防护意识,务必保证自身人身安全;对在执业过程中出现的特别情况必须冷静对待,理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律所执委会报告。必要时,在律所协助下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不忘初心,坚守信念,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理性的态度和更加高超的技巧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
另一张微信截图显示,“今天上午我们陪同武汉市协会副秘书长姚剑,维权委黄俊,律协工作人员王芳,驱车前往汉川,探望了陈某某律师,发放了慰问金,启动了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赔偿,并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开展维权工作。”
该截图还显示,陈某某向前述慰问人员致以感谢。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前述两张截图源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微信工作群,该所是湖北知名大所。陈某某律师执业8年,工作务实。
针对伤害一事,该所蔡姓和李姓负责人并未回应上游新闻记者。
9月14日晚,湖北孝感市汉川市人民医院急诊科工作人员称,9月13日下午,陈某某送至该院急诊科,随后转至外科治疗。
该院外科值班护士称,目前,陈某某已做完手术,病情稳定。
汉川市权威信源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嫌疑人和受害人皆不是汉川本地人,但案发地为汉川一街道边。警方已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仍在调查中。
年轻律师执业时被杀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强烈谴责
9月13日,全国律协就湖北律师薛伟幸执业过程中不幸遇害身亡发声:对受害者表示沉痛哀悼,对杀害律师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律协将协助家属善后,持续关注案件进展。
以下为声明全文:
9月13日,湖北律师薛伟幸在执业过程中不幸遇害身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对薛伟幸律师的不幸遇害表示沉痛哀悼,对受害律师家属表示深切慰问,对杀害律师的犯罪行为表示强烈谴责!受司法部部领导的委派,全国律协已派负责同志赴湖北慰问被害律师家属,并协助处理相关善后事宜。我会将持续关注案件处理进展。
律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报复、伤害律师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我会强烈呼吁社会各界关心关爱律师,切实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注意安全防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21年9月13日
近几年,对律师使用暴力的行为屡见不鲜,新京报曾发表社论:
“在我国,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都是法治建设的中坚力量。律师执业权利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关系法律的正确实施,关系社会公平正义的顺利实现。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如果连执业律师人身安全都无法得到保障,法治的威严也就无从谈起。
是以,在《律师法》载明“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基础上,2015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必要时对律师采取保护措施”。
这些年来,律师侵害事件时有发生,这些事件累积在一起,一定程度上确实容易让人产生律师是一种高危职业的印象。司法部部长专门作出批示,是对这种潜在危害的预警,同时也有利于对潜在不法分子形成震慑,维护数十万律师的执业安全。”
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为自由开道者,不可令其困厄于荆棘。律师的职业是高尚的,是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的有力保障,但是并不意味着要舍身取义而获得法治的进步和对法律的敬畏,更要学会变通及变化,多读读毛主席的《论持久战》就会领悟。
由此可见,律师选择委托人,需要注意“五件事”:
1. 是否对律师期待值过高
一些委托人对律师的期待值过高,把律师完全看成“救命稻草”,认为律师能够帮他们办妥一切。这样的委托人,往往不能接受案件出现不如意的结果,他们很容易归责为律师没有尽职尽责。我们需要明确告诉家属,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律师只能尽力争取好的结果,但不能保证最终结果。对于那些一定要律师保证案件结果的案件,无论委托人愿意支付多少费用,我们一定要坚持原则、明确立场,宁可不接这些案件。
2. 是否有严重怨气、戾气
一些委托人找到律师时,直接暴露出对办案机关的不信任,甚至流露出报复社会的戾气。此时律师必须对危险性有高度的敏感,不能因为同情他们而接受他们的案件。他们找律师其实是找一个发泄口,我们听完他们的抱怨就好。如果不信任办案机关甚至有报复社会的倾向,这些人根本就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律程序,也必然对自己的诉求可能不被办案机关接受而迁怒办案人员甚至律师。对于这样的委托人,我们只能表示同情,爱莫能助。
3. 是否让律师从事非法活动
一些委托人找律师“动机不纯”,例如让律师去从事非法活动,或者让律师去伤害同行。曾有一位老乡让我帮他投诉另一位深圳律师,我不仅拒绝而且直接拉黑,因为这种委托人缺乏对律师行业的尊重,不应该跟他们有任何过多的交流。我还告诫年轻律师,永远不要帮助委托人去伤害律师同行。须知他随时会用你教给他的办法来对付你,甚至变本加厉。
4. 是否对律师费斤斤计较
一些委托人花钱找“熟人”帮忙很舍得,但找律师却斤斤计较。这说明他们不仅对律师不信任,而且不认可律师的服务价值。案件有好的结果还行,案源一旦不如意,他们很容易反噬律师。那些把钱看得太重的委托人,必然会看低律师,也随时会伤害律师。他们不是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随时需要找理由婉拒案件代理。
5. 是否让你警觉此人道德败坏
一些委托人在与律师交流的过程中,已经暴露出他们自己的道德败坏,各种矛盾纠纷其实就是由他们自己一手造成。不缺案件的律师都有着丰富的经验,都清楚这些人是否在撒谎、是否“恶人先告状”,他们的道德品质很容易暴露在律师面前。此时律师一旦警觉到此人道德败坏,就应该穷尽各种手段拒绝接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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