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拒赔范围(车险拒赔怎么处理)
车险,相信有车一族们对这个名词并不陌生,为了让自己的爱车多一重保障,大家通常都会购买许多保险,每年更是要缴纳不少保费。可是,许多驾驶员对于理赔条件却知之甚少,往往在被拒赔后才关注到理赔条款,也因此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福建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近期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该案中保险公司为什么可以拒赔,事故后驾驶员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李某驾驶某公司所有的车辆在云南省一高速公路上发生碰撞隔离栏的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及车上人员受伤。经定损,某保险公司确认了车辆维修费金额为4.16万元,但至今未予赔付,某公司遂将保险公司诉至鼓楼法院。
原告
案涉车辆已经投保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和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你方应当赔付维修费损失!
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擅自离开现场,未及时报警保险,根据《保险法》及合同约定,我方有理由拒赔!
被告
庭审过程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围绕在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这个问题上,而这个问题的核心点则在于事故后驾驶员李某在未依法报警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保险拒赔的充分条件。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在事故发生后自行离开了现场,拖延了12小时才报保险,且未报警。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第一时间联系了李某了解出险情况,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配合,不提供车辆所在位置、相关的报警信息以及能证明事故责任认定情况的证明材料。客观上,保险公司无法确定李某就是事故发生时的驾驶员,且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时驾驶员的适驾状态,而这些均系李某原因所导致,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
原告某公司则认为,李某是由于过失导致了交通事故,不存在故意骗取保费的情形。李某已经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险,保险公司也安排了人员到现场查勘,并对车辆进行了定损,故李某已经尽到了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审理结果
鼓楼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有权主张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可见,在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失的情况下,驾驶人员应当报警等候处理,而不得离开现场。原告并未举证证明驾驶员李某存在影响其报警并现场等待的危急事由(如伤情严重需立即就医等),其擅自离开现场已违反前述禁止性规定。
保险公司已将保险条款第八条中关于“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等保险人不负有赔偿责任的情形的相关文字进行了加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对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结合第十条规定,在保险公司作出提示后,原告无权以其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同时,事故车辆被遗弃在现场确实造成了驾驶人员身份及适驾状态无法确定的后果。于是综合来看,被告保险公司主张免责符合保险条款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其有权依照保险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拒绝赔偿原告某公司车辆维修费。
判决后,原告某公司息诉服判。
法官说法
这种情况,保险公司不赔!
现实生活中,许多车主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以为出了事故都能获得理赔,其实不然。“本案中,李某因为未及时报警导致事故性质、成因无法查清,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承办法官介绍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由此可见,发生事故后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可能导致保险拒赔。”
事故后如何顺利获得保险理赔呢?
那么,出了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当如何正确处理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顺利获得保险理赔呢?车辆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同时可以用手机拍照或录像来固定证据,以便交警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认定。注意: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时必须报警,即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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