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权诉讼的法律条文(股东代位诉讼是什么意思)
定义
股东代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代公司的位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因此救济对象是公司权益,而非股东个人的权利和利益。
前置程序
股东不能直接提起代位诉讼,要有前置程序,适用“交叉请求规则”:1、若董事、高管给公司造成损失,则股东须书面请求监事或监事会向法院起诉;2、若监事、第三人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则要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法院起诉。
诉讼发生前提
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股东代公司的位,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原告提起诉讼:1、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2、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3、自收到股东请求之日起30日内,监事、董事未提起诉讼。
诉讼地位
股东代位诉讼时,股东作为原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这里要区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提起代位诉讼对股东要求有区别: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是股东就可以提起诉讼;股东公司要求连续180日以上单股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才能提起诉讼。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法院应当列为共同原告。被告为实施侵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其他人,同时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胜诉利益归属和诉讼费用负担
胜诉后的利益直接归属于公司,股东请求被告直接向其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诉讼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公司应当承担股东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例如调查费、评估费、公证费等。
法条检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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