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导读:投资者说明会是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一个重要途径,根据大数据统计(统计区间截至2021年8月1日),近年来召开投资者活动的A股上市公司数量越来越多,也说明了上市公司对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证监会于2005年7月首次颁布《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行为进行指导规范,2021年5月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征求意见稿)”)。
在《指引》(征求意见稿)的第十三条中,界定了投资者说明会的范围: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注:《指引》(征求意见稿)不具有法律效力,仅作为要点提供参考。后续与正式修订稿版有出入的,以规则正式修订稿为准。
一、业绩说明会
业绩说明会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交流的重要载体,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一重要途径,沪深两市对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有着详尽的规定:
深市
深交所建议深市公司(包括沪深300指数公司、“A+H”上市公司、央企控股上市公司、创业板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其他报告期对应的业绩说明会均由各上市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愿召开。召开要求
会前:
上市公司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会中: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原则上应亲自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建议公司通过直播、视频、语音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互动。
会后:
公司应全面、准确、及时向投资者披露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在会议结束后2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将该表及会上使用的相关文档(如有)刊载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关于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通知》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
沪市
上交所建议沪深300指数公司、“A+H”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及时举行业绩说明会,鼓励含科创板在内的其他公司参照执行。其他报告期对应的业绩说明会均由各上市公司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自愿召开。召开要求
会前:
上市公司应至少提前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公告应当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问题征集方式等。
会中: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出席,鼓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亲自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建议公司通过直播、视频、语音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互动。
会后:
上交所不强制上市公司单独进行公告,但要求上市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的“上市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参考法规
《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
《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
《关于启用“上证e互动”网络平台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二、现金分红说明会
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投资者获得回报的重要方式,也是培育投资者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吸引力的重要途径,上市公司就现金分红情况等相关事宜召开说明会可使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经营现状的真实情况。
根据《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一)所述,上市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应当及时召开现金分红说明会。
上交所在《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中对召开的具体情况有明确说明。
按照规定,上交所上市公司在出现:
1、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
2、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
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披露之后、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之前召开业绩说明会或现金分红说明会,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出席,鼓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亲自出席。
参考法规
《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三、重大资产重组说明会
并购重组是资本市场优化存量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也是助力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加速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
根据《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对此沪深交易所重大资产重组指引中均有详细的规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说明会的具体召开流程、召开方式等内容可查看推文《什么情况需要召开重大资产重组说明会?》(点击蓝字可查看原文)进行深入学习。
四、其他重大事项说明会
除了上述三类常见的投资者说明会外,《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还列举了三种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如下所示:
1、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关注或质疑
公司相关重大时间受到市场关注或质疑的情形,最常见的莫过于变更公司名称或证券代码。对此沪深交易所做了具体阐述:
深市:因拟变更公司名称受到重大媒体质疑的,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上市公司需在说明会召开后次一交易日(创业板未做严格的时间要求,建议参照执行)披露投资者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沪市:因变更公司证券简称受到媒体、市场或投资者质疑的,上交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说明变更证券简称的主要情况和具体理由,并于次日公告。
参考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变更证券简称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2、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
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创业板及科创板规定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参考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3、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沪深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种类中所列举的监管措施包括:要求上市公司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即交易所可要求当事人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参考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
重要提示
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需要提前披露公告噢,公告内容需要包括:1、说明会类型,2、召开时间、地点,3、参加人员,4、投资者参加方式,5、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投资者说明会预告公告模板可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推进上市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工作的通知》附件2,深交所可参考同板块其他案例。
另外需要注意,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在投资者说明会上发布相关信息。
不得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
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
不得以任何形式“蹭热点”
以上就是上市公司投资者说明会知识点的全部内容。上市是一件复杂且繁琐的事情,而在申请上市的过程中,企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一家专业靠谱的机构能够帮助企业更快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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