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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企退休独生子女费上哪领呀(私企不发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

独生子女家庭在父母退休之后是可以领取独生子女费的,不过在很多人看来,这项规定是只限于事业单位和大公司的,那么私企不发独生子女费的吗?私企退休独生子女费上哪领呀?下面就跟见闻坊小编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私企退休独生子女费上哪领呀

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规定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一方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双方没有单位的,一方享受奖励待遇。

(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的,经本人申请,填写奖励审批表,由所在单位负责审核、给予奖励。奖励费支付后,在受奖励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并报单位所在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符合奖励条件,本意见实施前已经退休的、2002年11月1日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由原所在单位给予补发奖励费;原所在单位改制或者并转的,由改制或者并转后的单位给予补发;原所在单位已经破产,并清算结束,按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奖励待遇,由原破产单位当地政府负责补发。

(四)单位对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按照过去有关规定加发退休金的,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不再执行加发退休金的规定。但已加发退休金总额不足2000元的,差额部分一次性发放;超过2000元的,超出部分不退。

(五)双方没有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年满60周岁时,经本人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机构签署意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奖励费,并在户口簿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分别注明。

(六)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前,应将拟领取奖励费人员的姓名及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情况等在单位或者社区公示,15天内无异议的,发给奖励费。

独生子女费不适用于私企?

一直以来,对由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福利制度,用人单位都能依法执行,比如法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法定假期、法定带薪年休假等等。

但是对于企业职工福利费,用人单位往往在认识上存在着一些误区。在很多人的眼里,以前国有企业确实有很多的职工福利,它即包括了职工食堂、职工宿舍、厂办幼儿园、浴室等,也包括了诸如副食品价格补贴、探亲假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供养亲属半费医疗待遇等等。由于这些福利制度产生的时间都较早,而那时国家企业形态都以国有企业为主,所以即使在以各种形态并存的现代企业制度下,在很多人的观念中,职工福利仍然只适用于国有企业,不适用私企、外企等非公企业。同时,有些用人单位认为,福利不是工资,工资必须足额按时发放,而福利可以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因此可发可不发。

职工福利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方便、改善职工生活,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

虽然改革开放以后国有企业进行了主辅分离的改革,国家社会福利制度也逐步得以完善,但是改革之后的职工福利依然存在,而且变得更加切合实际,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这一规定并没有区分企业的性质,显然适用于所有的企业。2006年7月施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就已明确了将独生子女费和晚婚晚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等内容一同列入政府部门的行政性文件中。晚婚晚育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假等因为没有涉及经济利益,所以执行起来还是比较顺畅。旧《规定中独生子女费只有每月2.5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此都不会太在意,而现在调整到30元,可能会造成劳动者追要、用人单位搪塞的情景。因此,此次新修订的《规定再一次明确重申了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独生子女费的规定。

因此,不论是什么性质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为符合规定的职工发放独生子女费。

其实,在2001年12月,国家就以立法的形式将独生子女奖励列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该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补领光荣证后以前的奖励费可补领?

由于旧规规定了独生子女费为每月2.5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注程度较低,因此很多年轻父母在生育之后也没有及时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新规调整了独生子女费之后,很多没有办理《光荣证的父母都扎堆到规定的街道办事处等补办《光荣证,以持证向用人单位要求发放独生子女费。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对领取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前提条件都做了限制,即“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包括《规定实施前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是领取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硬性指标,是领取相关待遇的凭证。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光荣证导致无法凭证享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社会保险待遇,那是个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义务是必须要履行的,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法律法规也从未规定过权利享受人可以补回自己已放弃的权利。

上海市人口计生委也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解释,“2011年1月1日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子女未满16周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2011年1月1日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自领证之日起执行新标准。”很显然,享受独生子女费等计划生育奖励的起始时间是“自领证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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