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2日晚,王先生时年10岁的儿子小军(化名)在河南省尉氏县北三环彩虹桥北侧被烟花爆竹炸中其头部后脑部位,辗转多家医院,花费超过10万元医疗费后,同年2月17日不治身亡。法院一审判决王先生承担事故10%责任,侵权方承担40%责任。
今年10月13日下午,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此案。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二审中,王先生和侵权方均表示不承担任何责任,庭审持续到当天晚上,并未当庭宣判。
侵权方家属提供的截图
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2024年2月12日晚,王先生儿子小军(化名)在尉氏县北三环彩虹桥北侧被烟花爆竹炸中其头部后脑部位,辗转多家医院,花费超过10万元医疗费后,在2024年2月17日不治身亡。
2024年2月20日,经调解,原告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与王先生夫妇达成调解协议: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以垫付方式支付王先生夫妇60万元。待找到致害方后,王先生夫妇协助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向致害方追偿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垫付的60万元,60万元归尉氏县邢庄乡人民政府所有,超出60万元的部分归王先生夫妇所有。
晓晨在燃放烟花
2024年2月21日,尉氏县公安局对侵权嫌疑人晓晨(未成年人,化名)进行讯问,晓晨称“我在尉氏县网红桥放狼嚎火箭炸到人了”“我将狼嚎火箭斜着插到河边土地上对着河北边的方向点着了,我看到狼嚎火箭飞到河对面人群里炸了”“我放的狼嚎火箭炸到人了,我害怕就跑了”。
次日,尉氏县公安局再次对晓晨进行讯问,晓晨称“我当时有个地方记错了”“我使用的现金购买的”“我在河边插到地上稍微向北的方向斜,我想着是点着后向上一炸刚好落到河里,没有想到会跑到河的对岸,我不是故意向着河北边岸上燃放的”。
一审中,晓晨对上述陈述的内容予以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其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可以认定晓晨系本案的侵权行为人,即小军系被晓晨燃放的烟花爆竹击中受伤,晓晨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邢庄乡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政府,在指定案涉地点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地点后未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邢庄乡政府履行管理职责不力,应对小军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晓晨因燃放烟花不当致使案涉事故发生,其监护人亦未尽到监护职责,晓晨及监护人应对小军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军的监护人明知案发地点为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地,却未谨慎履行监护责任,应对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10%的责任。
原告邢庄乡政府应赔偿被害方监护人各项损失共计517444.44元,被告晓晨及监护人应赔偿被害方监护人各项损失共计411955.55元。由于原告邢庄乡政府已向被害方监护人垫付60万元,被告晓晨及监护人应向原告邢庄乡政府返还82555.56元,并向被害方监护人支付赔偿329399.99元。
10月14日,晓晨家属对记者表示,他们对于一审法院判决40%的责任不认可。晓晨家属表示晓晨当时购买的是加特林烟花,并非狼嚎火箭,并提供了当时晓晨发的聊天记录和视频。
记者多次联系被害方王先生,其并未接听。晓晨家属称,王先生一家在二审中表示他们不承担10%的侵权责任,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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